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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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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信息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政策目标

  1、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2、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3产业政策

  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文件中,制定了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

  投融资政策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税收政策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出口政策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0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该认证分为5级,最高级别为5级,有不同的奖励资金。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4企业认定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

  (1)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3)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

  (5)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6) 获得国家级、部级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7) 产品占有市场的详细资料及附件;

  (8) 软件企业出口情况;

  (9) 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认定标准

  申请条件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申报流程

  编辑

  企业申报软件企业认定需要经过以下步骤和流程:[1]

  1、注册

  企业需要在网上进行填报相关的资料,这样就需要在软件行业协会的网站上进行申报软件企业认定的用户名的注册,需要填写公司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2、注册审核

  用户在提交完注册信息之后,大概在1-2天的时间里,软件行业协会将会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一般不会存在审核不通过的情形。

  3、用户填报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上传模板表格等

  申报企业在注册通过审核后,即可在网上进行填报,需要注意核对公司名称、注册号、软件收入额、纳税额等信息,如果核对信息无误后,即可点击上报按钮进行上报,然后需要将软件收入清单和大专人员名单等进行上传,如果提示上传成功之后,即表明您的申请已经提交给软件行业协会了。

  4、等待审核

  软件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申请一般将在2-3天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如果填报数据无误,则审核通过,如果数据出现问题,则会出现审核不通过,要求申报企业对其进行修改。

  5、审核通过,预约交材料

  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企业认定的受理材料,采取网上预约的方式,未进行预约的企业的材料,审查人员是不予受理的。

  6、初审通过,等待发证

  如在预约的时间递交材料后,审查人员审核予以通过的,则发放受理通知单,在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在网上予以查看,如上报通过,则可以领取软件企业证书。

  7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112号)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经批准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

  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

  A、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B、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694号)的规定: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京财税[2002]44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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