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曾几何时,“商标就是品牌”、“品牌即商标”这种理论从山西到全国广泛流传,一位时任国家商标局局长在文章中说:“总之,‘品牌’的词义是清楚的,‘品牌’即‘商标’。”原山西某局局长也说:“商标就是品牌。”针对此论,笔者曾于2008年1月30日在报刊发表“商标等于品牌吗?”文章,断然否定了这些观点。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笔者以为:一是错翻译了国际公认驰名商标定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原意为:“为相关公关知晓,或者为相关公众热知的未注册的商标”。意为:“公众熟知商标”。但在中国错误翻译为“驰名商标”。另外,一些学者们还把驰名商标异化出“品牌必须有商标”。二是驰名商标“傍”品牌出现乱象。在上述理论指导下,山西及中国出现了驰名商标“傍”品牌的乱象。南方某市仅2007年就认定为64个中国驰名商标,其中法院系统就认定了59个。
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包装……广告宣传及商务中”。国家工商部门也修改了原来中国驰名商标的定义。
商标起源、诞生都早于品牌,品牌源于商标但不等于商标;商标是法律概念而品牌是口碑概念,商标受法律的保护而品牌是口碑的认可,商标拿在企业手中而品牌在消费者口碑中,商标是法的价值而品牌是文化价值,商标与品牌都属于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商标离开品牌可以独立存在而品牌更需要商标保护。
如果把驰名商标错位到品牌光环中可能就失去了法律的价值。品牌是一种符号,也是一种“光环”,除了口碑信赖外还需要驰名商标等的保护,没有法律保护,品牌亦难以闪闪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