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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自生产侵权产品 被判赔偿30万元
添加时间:2015-04-17 文章来源:http://www.whhcip.com/  浏览次数: 1654
      被告李某武、陈某玉、陈某华、孙某清及各所属的企业未经原告郑某婷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其拥有知识产权的陶瓷产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销毁侵权成品、半成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日前,泉州市中院公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中,披露了此案的详情。
  原告德化县宝源陶瓷研究所系原告郑某婷个人独资企业。郑某婷为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陶瓷艺术大师,其创作的《牡丹系列》、《牡丹系列二》、16寸实心黑牡丹等作品向福建省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0年4月,被告李某武向郑某婷发送了两张订货单,订货单上显示李某武向郑某婷定作16寸白底洛阳红、16寸白底二乔等产品共计437件。同年10月,被告李某武申请了两种“装饰摆件(牡丹A-02)”与“装饰摆件(牡丹A-03)”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4月27日授权公告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而被告陈某玉、陈某华、孙某清曾在原告公司工作。3人离职后,根据被告李某武的订单生产涉案瓷花产品。
  泉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宝源研究所是《牡丹系列》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郑某婷系作者,二者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李某武及其所属企业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及著作权之前曾多次向原告订购牡丹瓷花产品,而被告陈某玉、陈某华、孙某清系原告员工并从事瓷花作品制作,各被告均存在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相似的产品,已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泉州市中院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牡丹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销毁侵权成品、半成品,同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判决后,各被告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各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各被告的再审申请。
  法官点评>>>
  回归权属和冲突的本质,司法的态度和思路应以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为出发点,在法律适用中应体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恶意抢注的立法精神,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作品权属和权利形成时间的举证责任,规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相信本案的处理,将会给“知识产权投机者”一记重拳,并可引导权利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平时在有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基础数据记录和保存,作为主张权利或应诉时的证据材料,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