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即商标的绝对禁止注册原则;第十一条:无显著性商标;第十二条:无显著性三维标志的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