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首次列入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极大激发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使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从2011年起连续4年位居世界首位。无论过去、现在和未来,加强专利保护,都是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当前,要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谋划“十三五”知识产权工作中,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时期,也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时期。笔者认为,加强专利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必要支撑和有力保障。为此,必须以完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为基础,有效地加强专利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说,发明专利的数量与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强有力的专利保护,为创新主体解除后顾之忧,才能使专利制度真正发挥激励创新和驱动发展的作用。
在专利保护方面,我国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有效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创新主体从事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在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并且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在我国专利司法保护逐步推进的基础上,专利行政保护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各级专利行政部门近年来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伴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目前,专利侵权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再加上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这些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因此,这些企业迫切希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自身权益,实现创新发展。
事实上,由点及面可以认识到,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今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新的形势下,专利保护工作面临更新、更高的要求。
由此,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激励创新,依法保障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笔者希望在编制国家“十三五”规划、特别是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工作中,既要继续列入“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更要考虑列入专利保护、特别是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内容,以利于营造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权利人排忧解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维权难”的问题,从而切实发挥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良好的保障。(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孙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