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日本,构成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1.外观设计必须依托于物品,必须是对物品的形态进行的创作,物品与形态不可分离。脱离物品的形态的创作,例如仅图案或色彩的创作不认定为外观设计。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的物品,指具有形体,且可在市场上流通的动产。2.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物品自身的形态,物品自身的形态是指物品的特征或性质产生的形态。例如当物品为手帕时,以销售展示效果为目的,将手帕连接成的花的形态不是物品自身的形态。3.外观设计必须借助视觉表达,指的是外观设计全体的形态可由肉眼识别。4.外观设计必须通过视觉引起美感。
问:日本如何看待部分外观设计制度?
答: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是日本1998年修改《外观设计法》时引入的。对于部分外观设计申请和整体外观设计申请的关系,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规定,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后,不得再就该产品的某个部分提出部分外观设计申请。但是,如果是由同一个人提出注册的,即便后申请的部分外观设计和先申请的整体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相同或者类似,只要先申请的整体外观设计没有公开,在后的部分外观设计仍然被允许注册。在日本,常见的部分外观设计有咖啡杯的把手、帽子的帽檐、衣服上的图案、钳子的把手、手机的按键等。
问:近年来,日本对于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哪些修改?
答:日本特许厅于1993年3月31日签发了《关于液晶显示等的审查指南》,规定符合某些条件的液晶屏幕显示可以申请注册外观设计。
2002年2月颁布了《关于液晶显示等的审查指南(部分外观设计对应版)》,将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及条件适用于液晶屏幕显示图像。
2004年1月,颁布了《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格式及图画要求审查指南》,具体规定了图像设计申请的提交办法。
2006年,日本《外观设计法》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增加了关于图像设计的规定,规定图像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作为受保护的图像设计限定在适用于物品并与物品功能的实施不可分割的范围,软件的图像设计并不在外观设计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对图像设计的保护仅限于产品通电后出现的初始菜单或开机画面,并明确指出电子计算机图像、网络上显示的图像以及电子游戏机显示的图像不受保护。
问:在日本,使用著名标志或徽章的外观设计能够进行注册申请吗?
答:由于使用著名标志或徽章的外观设计,会妨害公共秩序或者会与他人的业务有关的产品产生混淆,不能进行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
具体来说,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等此类国际性组织的标志的外观设计,或者使用国家皇室的徽章等的外观设计,均属于会妨害公共秩序的设计。使用他人的著名标志或徽章,或者容易与其混淆的标志或徽章的外观设计,会产生与他人的业务有关的物品混淆,也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问:日本外观设计制度对于字体进行保护吗?
答:日本对计算机用的非美术字体、描述性字体,即容易辨认的字体(相对于要花时间辨认的、图画字、图案字、美术字)不予以保护,因为这些字体不能与社会公众所书写的字体有明显区别。
问:韩国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什么?
答: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新设计。
其中包含如下4个构成要件:产品性,外观设计定义中的产品指独立的具体产品,即具有流动性的动产,但可批量生产、可搬运的不动产也认定是外观设计定义中的产品。随着韩国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变化,对外观设计产品性的限制已经开始淡化。形态性,产品的形态性是指产品的特定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视觉性,视觉性是指外观设计要通过肉眼可以识别。审美性,审美性指的是外观设计要能够产生视觉上的美感。 (未完待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供稿)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崔静思 蔡莹 编辑:吕可珂 石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