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诉人宋某提供虚假《授权书》,拟证明其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获得被上诉人美国通用光电有限公司的授权,对于当事人的此种行为,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等相关规定,对宋某罚款5万元。专家表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行为,已经成为制约法院高质高效审理案件的一个瓶颈。
原标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虚假授权书行为,罚款5万元——
提供伪证,法理不容
在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诉人宋某提供虚假《授权书》,拟证明其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获得被上诉人美国通用光电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光电)的授权。对于当事人的此种行为,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宋某罚款5万元。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提供伪证,不仅影响案件的审理,妨碍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会损害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权益,因此,加大对知识产权诉讼中作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无疑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之一。
擅用信息引发纠纷
通用光电是一家生产LED系列产品的公司,客户包括奔驰公司、宝马公司、肯德基等知名企业,AgiLight和GenLED是其主要两个品牌系列产品。
在经营过程中,通用光电发现广州悦可军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悦可军玉)在其销售的LED产品和产品包装盒、产品说明书等处擅自使用了通用光电的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及认证编码,还在上述产品上使用了通用光电的官方网址及客服电话等,并使用了与通用光电产品相同的包装装潢。经通用光电查实,广州悦可军玉是由宋某在担任通用光电深圳代表处高管时创立。期间,宋某委托第三方加工上述产品。在此过程中,由宋某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吉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吉莱德)派专人在第三方加工厂内负责下单发货,再将上述产品交付给广州悦可军玉进行销售。
通用光电认为,广州悦可军玉与中山吉莱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随后通用光电作为原告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称越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州悦可军玉、中山吉莱德及宋某(下称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0万元。
对于通用光电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成立;广州悦可军玉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获得了原告的授权,且在销售之后也向原告通报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数据,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况;中山吉莱德委托第三方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由广州悦可军玉委托进行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悦可军玉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LED产品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官方网址及客服电话,且冒用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L)认证标志及原告UL认证编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山吉莱德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越秀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一审判决,广州悦可军玉与中山吉莱德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宋某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伪造签名招致处罚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宋某上诉称,通用光电的证据不能证明广州悦可军玉存在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宋某无需与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中山吉莱德生产涉案产品是受广州悦可军玉的指示和委托,已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过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过程中,查明宋某提交的落款处有通用光电CEO Steven A.Moya及宋某签名并加盖有通用光电深圳代表处印章的《授权书》上Steven A.Moya的签名,并非Steven A.Moya本人签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作为该案一审被告及广州悦可军玉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的《授权书》拟证明广州悦可军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获得了通用光电的授权,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妨碍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宋某罚款5万元。
司法公正不容侵犯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提供伪证或虚假陈述,试图为自己争取非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惩罚,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会被追究责任。2016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涉及“家家JIAJI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据悉,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开出的首张不诚信罚单。此外,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中,就两名被告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后,私自改动被诉侵权产品且未向法院如实告知的行为,依法作出各罚款5万元的决定。
事实上,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那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有哪些危害?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伪造证据,其结果是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不但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屡禁不止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成为制约法院高质高效审理案件的一个瓶颈。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来说,大量技术性问题的判断需要当事人甚至第三方陈述或材料的支撑,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的危害更甚于其他民事案件。
那么,法院对此类行为开出罚单有何积极意义?熊琦表示,法律的实施具有导向性,对虚假陈述等行为加以制裁,旨在维护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公信力,有助于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肖晟程)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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