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飞毛腿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隆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飞毛腿公司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二原告诉称,“爱国者”系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和系列电子产品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已经与其企业和产品形成了联系。飞毛腿公司使用“aigo”标识,通过电商平台针对消费者提问作出引人误解的答复,以“爱国者”自称,在其生产、销售移动电源商品及包装上使用“爱国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监制”,构成虚假宣传,隆通公司宣传、销售涉案产品,故要求飞毛腿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隆通公司停止销售行为。
飞毛腿公司认为其在移动电源产品上宣传、介绍、使用“爱国者”是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标注爱国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监制是合法使用关联公司名称,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隆通公司则强调其有合法授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显示,“爱国者”文字与二原告及其移动电源等商品形成了紧密联系。在电商平台大量购买飞毛腿“爱国者”移动电源的用户无法区分“爱国者”“aigo”“飞毛腿”的情况下,飞毛腿公司未如实陈述企业名称、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平台回复内容有意让用户认为只有飞毛腿公司才是真正“爱国者”品牌提供者,构成虚假宣传。其在移动电源商品上标注爱国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监制无合法理由,亦为虚假宣传。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点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而企业品牌及产品的宣传亦是企业在短时间内争夺市场、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之一。在对产品的销售和宣传的过程中,一方面,企业应当准确、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商标;另一方面,企业应当避免在自身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方面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案中,在消费者已经难以区分“爱国者”与飞毛腿公司产品之间关系的情况下,飞毛腿公司仍做出含糊回复,足见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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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