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标普法文章早过了100篇,不过公众号的编号是第100,也值得郑重其事一下,就决定认真谈下角度与态度的问题。
我从来都相信文字是有态度的,态度来自于看世界的角度。我选择写简单通俗的普法文章,是因为从一个商评委审查员的角度,看到了一件又一件或难或易的案子,案子里一个又一个或悲或喜的故事,故事中一颗又一颗或善或恶的人心。
我也就对着这些人心,想着这些故事,讲着这些案子,写出一篇又一篇普法文章,传播一点又一点法律常识,收到一波又一波支持鼓励,增加一个又一个热心粉丝,满怀一天又一天的感动感恩,走过一步又一步的充实人生。
我知道有的人是喜欢我的文字,有的人是喜欢文字里的态度,有的人是喜欢有态度的我。我感谢所有的喜欢,也不介意所有的不喜欢。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角度决定喜欢或不喜欢的态度,这个没有问题。
有问题的是如何相互理解和接受。3月24日的讲座后,好几位代理人朋友表示要再次听我4月7日的讲座,不是因为我讲的多好,是因为他们很想了解审查员是从哪些角度考虑问题的。而审查员和商标权利人、代理人之所以考虑问题会有所不同,仅仅因为看事物的角度不同,大多时候无关对错。
比如,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应该不应该暂缓审理的问题。我非常理解从商标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角度来说,希望等待引证商标相关案件审理结果,暂缓审理驳回复审案的态度。特别是个别案件中,确实存在在先引证商标可能是抢注或未使用等情形,暂缓审理对申请人有利,也对结果公平。
但是从审查员角度来说,这真是个纠结的难题。首先是因为暂缓审理手中积压了大量不能在审理期限内完成的案件,最多时我负责的小组5名辅助审查员名下共积压3000多件驳回复审案。每件案件都要定期汇报和解释不能审理的原因,要经常查询引证商标的最新状态。为了确保应该按期审理的案件都审结,组长必须亲自核查这些暂缓审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条件,我自己每个月好几天就在查核这个,大量挤压了本来就不够的案件审理时间。
仅仅积压也不算大事,只要等待的结果是对社会都公平的话,也值得。可是作为一名居间审理案件的审查员,当我看到明明在使用的商标因为未提交证据而被以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时,心里真的替注册人难过。当我看到有人公开在朋友圈说撤三是确保商标注册的利器,可以一个星期提出一次撤三,总有一次引证商标会因不答辩被撤销时,心里真的为撤三条款被如此使用难过。
我自己曾经审理过的一起撤三案件中,注册人在复审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可是,该商标曾被人两次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两次商标局均因未答辩做出撤销决定,注册人却只选择了一个案件复审。当查询到因未申请复审另一案件撤销决定已经生效时,我只能选择结案,因为我审理的是一件已经被撤销的商标,但心里真的为这样的结果难过。
我知道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大量在先注册的商标尽管没有使用,却挡住了在后商标的注册。我也知道现实中很多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时,并不在乎该商标是不是真的使用了,反正有那么多商标因没有答辩被撤销,因证据不够有力而撤销,试一试又可妨。我深知这里存在的悖论和无奈,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驳回复审案越是等待,提出撤三申请的人就越多。
等或不等,总要做出取舍,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个人赞成不等撤三案件的结果,和予以一件新商标初步审定相比,撤销一件使用了十年二十年注册商标的后果,给社会带来的伤害更大。
况且也不是一刀切的不等,我了解的情况是,下面三种情形下,商评委一般还是暂缓审理驳回复审案件的,一是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异议程序中,能否获得授权不明确的;二是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处于无效、撤销程序中的;三是引证商标处于变更、转让、续展程序中,权利冲突可能消除的。当然前提是申请人提出了书面暂缓审理申请。
在我曾经的审理实践中,对于那些心内确信引证商标存在较大抢注嫌疑的驳回复审案,也一般是选择暂缓审理的。只是在加快审理的总要求下,这样做,在带来更大工作量的同时,也要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
没有谁是容易的,相互理解就更加不容易。离开审查岗位这半年来,我接触了更多的商标权利人,深知他们面临的困境和难处。但驳回复审等或不等,都不可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真正的办法我认为是两条路,一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对抢注商标者给予曝光和制裁,二是修改商标法,不给囤积商标、傍靠商标者以生存空间。
值得安慰的是,两件事都已在进行中。我想,不管从哪个角度思考,为了我们自身的利益,所有人的正确态度都应是一样的:积极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