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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在评价为无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我们是如何做到授权的
添加时间:2018-08-16 文章来源:http://www.whhcip.com/  浏览次数: 2035

惠知网    惠诚

引言:2017年我所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一个名为:“一种用于分支血管开口处病变的支架”的发明专利的全程代理,经过检索后没有发现太相近的现有技术,于是经过多天和技术人员的沟通和撰写,迅速的提交了申请,我方的申请日是2017315日。因为当时申请的时候没有发现太相近的现有技术,一般情况下会静候第一次审查意见的下发(发明专利一般情况下都会下发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谁知下发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引证了一个发明专利(对比文件1一种带定位环冠脉分支支架),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是2017123日(我方申请的专利和此对比文件1的申请时间正好差50天),对比文件1至我方专利申请日算正好相差50天因此对比文件1至我方专利申请时还未公开(未公开就检索不到),此外还引证了一个对比文件2(一种带有固定元件的支架)。业内人士都熟知:如果下发的审查意见中指出专利无创造性还算正常,如果同时指出无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是很难克服的(两个致命的问题同时指出了)。

那么我们是如何答复并获得授权的…………

先看第一次审查意见,如下:

先看第一次审查意见,如下:


我们经过仔细研读第一次审查意见以及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对比后,进行答复如下: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现针对您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做出陈述意见如下:

    1、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定位环冠脉分支支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中定位环101的形状为圆环形或不规则环形的部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删除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2中的“定位部(101)的形状为圆环形或方环形或不规则环形”修改为“定位部(101)的形状为方环形”,然后合并权利要求234

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有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定位环包括圆环/折叠型定位环(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定位部101的形状为圆环形或不规则环形”这两条技术方案),并没有公开“定位部(101)的形状为方环形”这一技术方案,以及原权利要求3-4中的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审查意见中还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固定元件的支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以下区别特征:

(1)对比文件2中支架12近端的由固定元件22穿过的部分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部101,且固定元件22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导丝3,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6段记载有:“为了附接支架12,导丝的远端22以下述方式从外部行进通过在支架12的近端20彼此相对的两个网格10导丝的自由端在支架侧面伸出。在导向过程中,导丝和自由端呈现为成角的位置,特别是在常规导管中输送的时候,并且在已经从导管释放支架之后,导丝的远端22展开并且在血管16的分支14之前保持就位”。说明书第29段记载有:“固定元件22远端部分从支架伸出这样的方式穿过支架12。尽管支架12处于被插入的过程中,但是固定元件22基本上呈U形地被封围在导管中并且在支架到达其位置并且被释放之后伸展开以形成锁定杆,见图2”。

    通过上述描述以及图1-3、图5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中,固定元件22首先呈U形地穿过支架12的近端20,然后在血管16的分支14之前伸展释放,形成锁定杆。该方案不仅需要固定元件22为形状记忆材料(权利要求5)(便于形成锁定杆),而且为了防止其在推送过程中刮破血管16,需要首先将其封围在导管中并且在支架到达其位置后释放(虽然其申请人将该技术方案作为了从权,但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该设置是必然的)。从上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实际起定位作用的是固定元件22,并非支架12的近端部分,因此,支架12的近端部分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部101,而且固定元件22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导丝3。因此,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存在结构设计上的差异,二者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所使用的手段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工作原理不同:对比文件2的工作原理为:首先,固定元件22的一个或多个自由端被折叠在管中(权利要求9),固定元件22基本上呈U形地被封围在导管中并且在支架到达其位置并且被释放之后伸展开以形成锁定杆(说明书第29段),此时固定元件22与支架12相配合,通过卡合在血管16的分支14处实现定位,该过程中固定元件22的形态是变化的,而且需要进一步设置管26提供安全保障,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操作的复杂度,给心脏介入手术增加额外的风险。

本申请中一种用于分支血管开口处病变的支架,由定位部101和扩张部102组成,扩张部102为形状规则的柱型网状,用于对分支血管开口处的病变部位进行扩张支撑;定位部101为环形,与扩张部102的末端一体加工成形。其结构特征不仅与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区别,而且二者的工作原理也不相同。本申请的工作原理为:先将导引导丝2与定位导丝3分别送入至分支血管与主管6内,然后使扩张部102从导引导丝2的末端套入、使定位部101从定位导丝3的末端套入,然后向前推进即可到达主血管4与分支血管5的连接处,实现交叉定位。

(3)技术效果不同:从区别特征(2)可以看出,本申请具有结构简单、操作快速且容易操作的优点,并且定位精度高,不会出现误差或定位失败等状况。而对比文件2中固定元件22在释放后不仅恢复形状缓慢,影响介入手术的进程,从而延长手术时间,而且由于网格10的间隙较大,不能使固定元件22在插入相对布置的网格10时实现精准定位不滑动,因此极易出现固定元件22从网格10中脱落而无法在分叉14中定位的状况,容易造成操作失误,在实际应用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定位精度高、操作时间短、手术风险性低,二者具有显著不同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以及解决技术问题所使用的不同的技术手段,并且二者的工作原理、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经过了多次试验和现场实施得出的最完美方案,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付出了诸多创造性劳动得出的技术方案,希望审查员在判断创造性时不要过于武断,尊重事实和依据,还原一个技术人员的劳动成果和付诸的心血,做出公平合理、合法的审查。

敬请审查员继续审查,争取早日授权,感谢您的辛勤劳动!”

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洋洋洒洒写了好多,从结构特征和结构原理不同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和阐述,通过认真对比、分析后进行的答复克服了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但下发的第二次审查意见中扔指出不具备创造性,再次答复扔任重而道远,第二次审查意见如下:

第二次审查意见虽然仍指出不具备创造性,那我们的代理人仍要去分析、去争、去辩,接下来看我们的答复: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现针对您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做出陈述意见如下:

    1、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陈述的本发明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一、对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问题,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以下区别特征:

(4)对比文件2中支架12近端的由固定元件22穿过的部分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部101,且固定元件22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导丝3,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6段记载有:“为了附接支架12,导丝的远端22以下述方式从外部行进通过在支架12的近端20彼此相对的两个网格10导丝的自由端在支架侧面伸出。在导向过程中,导丝和自由端呈现为成角的位置,特别是在常规导管中输送的时候,并且在已经从导管释放支架之后,导丝的远端22展开并且在血管16的分支14之前保持就位”。说明书第29段记载有:“固定元件22远端部分从支架伸出这样的方式穿过支架12。尽管支架12处于被插入的过程中,但是固定元件22基本上呈U形地被封围在导管中并且在支架到达其位置并且被释放之后伸展开以形成锁定杆,见图2”。

    通过上述描述以及图1-3、图5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中,固定元件22首先呈U形地穿过支架12的近端20,然后在血管16的分支14之前伸展释放,形成锁定杆。该方案不仅需要固定元件22为形状记忆材料(权利要求5)(便于形成锁定杆),而且为了防止其在推送过程中刮破血管16,需要首先将其封围在导管中并且在支架到达其位置后释放(虽然其申请人将该技术方案作为了从权,但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该设置是必然的)。从上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实际起定位作用的是固定元件22,并非支架12的近端部分,因此,支架12的近端部分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部101,而且固定元件22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导丝3。因此,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存在结构设计上的差异,二者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所使用的手段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5)工作原理不同:对比文件2的工作原理为:首先,固定元件22的一个或多个自由端被折叠在管中(权利要求9),固定元件22基本上呈U形地被封围在导管中并且在支架到达其位置并且被释放之后伸展开以形成锁定杆(说明书第29段),此时固定元件22与支架12相配合,通过卡合在血管16的分支14处实现定位,该过程中固定元件22的形态是变化的,而且需要进一步设置管26提供安全保障,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操作的复杂度,给心脏介入手术增加额外的风险。

本申请中一种用于分支血管开口处病变的支架,由定位部101和扩张部102组成,扩张部102为形状规则的柱型网状,用于对分支血管开口处的病变部位进行扩张支撑;定位部101为环形,与扩张部102的末端一体加工成形。其结构特征不仅与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区别,而且二者的工作原理也不相同。本申请的工作原理为:先将导引导丝2与定位导丝3分别送入至分支血管与主管6内,然后使扩张部102从导引导丝2的末端套入、使定位部101从定位导丝3的末端套入,然后向前推进即可到达主血管4与分支血管5的连接处,实现交叉定位。

(6)技术效果不同:从区别特征(2)可以看出,本申请具有结构简单、操作快速且容易操作的优点,并且定位精度高,不会出现误差或定位失败等状况。而对比文件2中固定元件22在释放后不仅恢复形状缓慢,影响介入手术的进程,从而延长手术时间,而且由于网格10的间隙较大,不能使固定元件22在插入相对布置的网格10时实现精准定位不滑动,因此极易出现固定元件22从网格10中脱落而无法在分叉14中定位的状况,容易造成操作失误,在实际应用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定位精度高、操作时间短、手术风险性低,二者具有显著不同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以及解决技术问题所使用的不同的技术手段,并且二者的工作原理、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对于审查员针对申请人第一次意见陈述书的异意,申请人陈述如下:

1)对于对比文件2中支架12近端的由固定元件22与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导丝3和定位环;

首先,审查员并未找到定位环与定位导丝结合实现支架锚定作用的对比文件。

其次,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还公开了的“定位部(101)设置于主血管与分支血管的连接处”的技术方案,虽然可能有现有技术在支架端部增加环形结构,但是本申请中由于定位部与扩张部之间连接的距离,在保证定位部与定位导丝稳固锚定的基础上,还可以使扩张部伸入分支血管更深处位置,同时确定防止分支接口部位承受压力。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对于工作原理。

虽然工作原理不是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但是本申请中:先将导引导丝2与定位导丝3分别送入至分支血管与主管6内,然后使扩张部102从导引导丝2的末端套入、使定位部101从定位导丝3的末端套入,然后向前推进即可到达主血管4与分支血管5的连接处,实现交叉定位。

这样的工作原理更能体现出定位部与定位导丝3与对比文件中固定元件22的区别,可以看出,本申请定位导丝和环形定位部的设置操作更精准快速,定位精度高、操作时间短、手术风险性低。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3)对于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实用固定原件直接穿过网格支架,无论网格间隙大小如何,支架与固定元件都将形成一种牢固的整体结构,这将极大限制手术操作的难易度;虽然本申请在网格端部又设置一个环状用于固定,不仅可以保证整体牢固,同时还可以保证灵活性,极大降低手术难度,操作快速可靠,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经过了多次试验和现场实施得出的最完美方案,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付出了诸多创造性劳动得出的技术方案,希望审查员在判断创造性时不要过于武断,尊重事实和依据,还原一个技术人员的劳动成果和付诸的心血,做出公平合理、合法的审查。

敬请审查员继续审查,争取早日授权,感谢您的辛勤劳动!”

通过二次仔细的分析对比和答复,此发明专利终于获得了授权。

每个发明专利的授权都需要代理人和发明人付出诸多的心血和努力,从此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查意见-答复-授权的各个程序无不浸透着审查员、代理人和发明人的辛苦和汗水,再次感谢认真负责的审查员同志、委托人以及兢兢业业处理本专利的我们专利部的郭凤娇主任和王雨桐律师。

我们的口号是:“发扬工匠精神,一生致力于一件事情并做好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