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设计的内容和对象都在不断拓展,内部装潢设计也日益受到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关于建筑物内部、汽车内饰等的专利申请,体现出社会公众对此类客体的保护需求。对于此类设计,通过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呢?内部装潢是否可以看作是对产品做出的外观设计?其对组成部分的相对位置的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能否对内部装潢进行有效的保护呢?
正方观点
1.从必要性来看:
首先,市场主体存在对内部装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内部装潢”,裁判文书量2016年较2015年增长60.6%,2017年较2016年增长24.5%,可见内部装潢相关司法案件呈明显增长态势。以汽车内部装潢为例,其工作量占到了整车造型设计的60%以上,远超汽车外形,创新主体对该类产品有强烈的保护愿望。
其次,通过专利法对内部装潢进行保护的优势未充分发挥。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产品内部装潢设计,但专利法与之相比,具有排他性强、易于举证、维权效率高等诸多优势。然而受制于现行专利法未明确对内部装潢整体进行保护,申请人想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通常只能拆整为零,对内部装潢中的单件产品分别保护,使得专利法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2.从合理性来看:
首先,将内部装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立法宗旨。产品内部装潢是设计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是设计者创新能力的体现,对其予以保护、给予鼓励,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其次,将内部装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的规定。一方面,内部装潢的设计过程和设计对象,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本无二致。另一方面,如果内部装潢满足3个条件,即(1)各构件与产品内部空间具有物理连接、位置关系固定;(2)各构件所组成的整体具有装饰性,而不是杂乱无章、任意摆放的;(3)内部空间具有明确和完整的边界,则完全可以被看作一项设计,符合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对于单一性的规定。
最后,保护创新成果的手段、思路、方法、理论需要不断更新升级。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将内部装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与时俱进的做法。
综上所述,内部装潢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既有必要性,又具合理性,应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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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观点
1.从必要性来看:
首先,通过在法院与车辆改装企业、代理机构、装潢和设计公司的调研,了解到目前对内部装潢的保护需求并不显著。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未接到内部装潢相关方面的侵权诉讼请求;北京车质尚汽车改装基地负责人认为,目前对车辆内饰采用每个单件产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方式,保护力度已经足够。
其次,内部装潢的产值高低与是否应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没有必然联系。设计的价值占内部装潢产值的比重很难判断,并且动漫产业、商业方法、植物新品种等产业的产值都很高,也都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实践中,装潢公司一般不会对室内的单件产品例如灯具、家具、装饰品等进行专门设计,而仅仅是将现有设计拿来进行搭配和摆放设计,如果将这种摆放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各单品的原创设计师的权利是一种侵害,还容易滋生大量质量较低的装潢设计。
2.从可行性来看:
在单一性问题上,无论是室内装潢还是汽车内饰,明显不是一件产品,仅仅是多个产品的组合搭配,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单一性的规定。正方观点限定的符合3种条件可以当做一项设计提交的情况,从合理性和操作性上都不能现实。
在清楚表达的问题上,无论是室内装潢还是汽车内饰,视图提交时必然存在多处遮挡,即使采用了多张使用状态图,也无法做到真正的清楚表达。
在侵权判定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直白地说,一件专利中的东西越多,保护的范围越小。假如装潢设计中的各个组成产品都是原创设计,这种“打包”保护的模式很有可能因模仿者改变其中部分产品的设计而被判不侵权,最终落入“给你专利,但不保护”的尴尬境地。相比之下,将内部装潢中各单件产品的设计分别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保护更为有效。
综上所述,内部装潢不应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不仅因为其在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均远远未达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门槛,即使给予保护,其保护效果也是堪忧的,并且还可能形成大量质量不高的专利,不利于行业发展。
总结分析
一方认为,将内部装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立法宗旨,目前专利法对内部装潢的保护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另一方则认为,将内部装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不符合单一性和无法清楚表达的法律障碍,而且即便将内部装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很难进行有效保护。看似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从中仍能发现,双方探讨问题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即内部装潢需要保护。相信有了相同的出发点,总能找到有效的途径对内部装潢这一智力成果进行保护。(樊丹鹤 王嘉威 孟雨)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崔静思 蔡莹 编辑:吕可珂 曹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