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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庸看著作权
添加时间:2018-10-31 文章来源:http://www.whhcip.com/  浏览次数: 1530

10月30日一代文豪金庸先生逝世,至此世间再无金庸大侠,我们许多人也都是从小看着金庸先生的小说或看着小说拍摄的电视剧长大的,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人士,撰写此文,以资怀念。那么著作权和金庸先生有何关系?

金庸先生一生中所撰写的十四部小说作品归纳为《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 。
其具体作品名称和成书年代如下:
飞─《飞狐外传》(1960—1961年)
雪─《雪山飞狐》(1959年)
连─《连城诀》(1963年)(又名《素心剑》)
天─《天龙八部》(1963—1966年)
射─《射雕英雄传》(1957—1959年)
白─《白马啸西风》(1961年)--附在《雪山飞狐》之后的中篇小说
鹿─《鹿鼎记》(1969—1972年)
笑─《笑傲江湖》(1967年)
书─《书剑恩仇录》(1955年)
神─《神雕侠侣》(1959—1961年)
侠─《侠客行》(1965年)
倚─《倚天屠龙记》(1961年)
碧─《碧血剑》(1956年)
鸳─《鸳鸯刀》(1961年)——附在《雪山飞狐》之后的中篇小说
此外还有一部小说《越女剑》口诀中没有体现,该小说发表于1970年,是附在《侠客行》之后的短篇小说。
上述的各部作品成书后销售颇好、风靡全球,并被拍摄了多个版本的电影或电视剧,可谓是收益颇丰,那么金庸先生逝世后这些作品以及电影商拍摄的相关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如何界定?
从最早的《书剑恩仇录》(1955年)到现在已经过了63年并且作者已经逝世,那么这些作品还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答案如下: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这些作品还没有进入公有领域,仍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我们经常建议客户用自然人名义申请著作权的原因。
上述作品拍摄的相关电影其著作权也是由金庸先生所拥有吗?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大家经常看电影,常会看到制片人为某某,这个制片人就是电影的所有人。

既然拍摄成了电影,那自然就有演员(表演者),金庸先生作品中一个个口熟能详的演员以及电影中的人物,那么表演者和演的电影又有何关系,享有哪些权利?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均可以继承或转让,金庸先生逝世后其相应的权利将由其相关关系人继承,并仍可获得较长时间的法律保护。
好的作品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同时也可以获得相关法律的专有保护。著作权和商标权、专利权并称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驾马车,三者相辅相成、互相制约;商标和专利可能被多数人所了解,通过此篇文章也简单的阐释了著作权的重要性。
知识创造财富是亘古不变的真理,金庸先生虽已驾鹤西去,但其精神财富将会永存。人生苦短、来日方长,我辈仍需努力奋进,用自己的双手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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