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申请人有资格即可。
2. 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 国际申请受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符合申请人资格。
b) 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c) 提交请求书: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d) 提交说明书
e) 提交权利要求书
2)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图;摘要;委托书;国外专利申请委托明细表;在先申请的受理通知书、请求书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 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CNY500)、检索费(CNY2100)、国际申请费(CHF1330)(有时还有附加费),总计约合人民币11000。
4.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各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可邮寄、面交、传真,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
5. 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只要申请人按时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根据PCT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期限是国际检索报告送交日起2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直接送往WIPO国际局。
6. 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
7.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可以按条约第34条,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1)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8. 国际阶段的修改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 依据条约19条的修改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2) 依据条约34条的修改
这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9. 进入国家阶段
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不是自动发生的,必须由申请人来启动。申请人必须在自优先权日30个月(在某些国家可能是20个月)内办理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缴纳国家费用,递交翻译成该国语言的国际申请的译文。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必须遵守的,即使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尚未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