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保护类型
美国专利包括三类:(1)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2)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3)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2、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1)临时申请
自1995年6月8日开始,USPTO向申请人提供递交临时专利申请的选项。按照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规定提交的临时申请,可以不包含正式的专利权利要求,发明人誓言或任何公开信息(现有技术)的声明。目前临时申请费为260美元。虽然临时申请是不被审查的,但申请人可以在12个月内提交对应的非临时申请,并享有临时申请的申请日。这12个月的期限不得延长。
未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在临时申请递交前12个月(宽限期,Grace Time)内的首次销售、许诺销售、公开使用或出版物公开不会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是,请注意,这些递交前公开行为虽然在美国受到保护,但是可能影响在其他国家的专利授权。
为了获得申请日,临时申请在递交时需要包含:
(1) 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发明说明书;和
(2) 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3条任意所需附图。
另外,临时申请还必须提交37 CFR 1.16(d)所规定的申请费,以及指明以下各项的请求书:申请作为临时专利申请提交的声明;所有发明人的名称;发明人住址;发明名称;律师或代理人的名称和注册号和卷号;通讯地址;对该申请具有权益的任何美国政府机构。
为了使得临时申请转化为正常非临时申请,申请人有两个选择:
(1) 在12个月内递交相应非临时申请,并要求该临时申请的申请日权益;或
(2) 在12个月内递交可授权请求(grantable petition),要求将该临时申请转换为非临时申请进行审查。
请注意,临时申请不能用于外观设计;临时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临时申请不能要求其他在先递交申请的优先权。
临时申请可以采取纸质邮寄或通过EFS-Web系统进行电子递交。
(2)非临时申请
非临时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采取多种递交方式:通过EFS-Web系统电子递交邮寄或手工递交到专利局。自2011年11月15日起,对于邮寄或手工递交的非临时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额外400美元的“非电子递交费”。对于小实体,该费用为200美元。
一份非临时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包括说明书,其中包含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如必要,附图;誓言或声明;以及支付规定的申请、检索和审查费用。这些规定的费用包括280美元的申请费、600美元的检索费和720美元的审查费。对于纸质申请,说明书和附图的总页数超过133页(或对于电子申请,超过100页)将产生说明书附加费;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项或权利要求总数超过20项,将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
3、加快审查
为了加快审查进程,申请人可以有多个选择:
(1) 优先审查项目(Track One)
优先审查适用于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通过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缴纳优先审查费(4000美元,小实体2000美元),申请人可以使得申请被优先处理。进入优先处理状态的申请平均可以在12个月内得到最终审查结果。优先审查不仅可以授予原始递交的发明或植物申请,也可授予审查过程中的RCE。
(2) 加快审查项目
相比于优先审查,申请加快审查需要满足更多要求:提交请求书并缴纳加快审查费;申请以及后续提交文本都必须使用EFS或EFS-Web系统;递交完整申请符合37 CFR 1.51;少于3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权利要求总数少于20;申请针对符合单一性的一项发明创造;在审查过程中同意与审查员面谈;执行审查前检索;等等。加快审查通常也在12个月内做出最终审查决定。
(3)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面谈项目
申请参与该面谈项目需要针对2011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递交的申请,并且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布在PAIR系统之前的至少一天提出。该请求只能通过EFS-Web系统作出。该项目针对的是所有技术领域中的发明专利申请。
(4)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请求PPH,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4、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之比较
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自发证日起14年
申请文件说明书及附图
委托书、宣誓书(可后补)说明书及附图
委托书、宣誓书(可后补)
优先权主张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申请后4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可补主张优先权。他国第一申请案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申请后4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10个月内可补主张优先权。
审查程序审查制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不需缴纳维持费
IDS申请人所知道的所有相关前案技术资料必须提供给美国专利局(IDS)申请人所知道的所有相关前案技术资料必须提供给美国专利局(IDS)
未丧失新颖性
宽限期1年6个月
5、申请进程时间估算
自申请递交日起,大约2个月左右收到受理通知书,确认申请日,大约18个月左右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号一般在审查员开始审查该申请之后才能获得;审查时间一般在2.5-3年,除非申请加快或优先审查,一般在1年内审结。
6、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了可专利的发明主题,其中包括任何新颖的,实用的方法、机器、制造物品或化合物,或其任何新颖的,实用的改进。
在Diamond v. Diehr, 450 U.S. 175 (1981)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可专利性主题的三个例外: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思维。在In re Bilski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机器或转换”检验法(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是检验第101条规定的方法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有用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根据该检验法,一个方法如果(1)由特定机器实施,或(2)将一种物体的一种物质或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物质或状态,即被认为有专利性。
文字作品、乐谱、数据汇编、法律文件(如保险单)和能源形式(如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包)一般都不被视为“制造物品”,因此也没有专利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 re Nuitjen案中裁定,信号不是法定的可专利性主题,因为制造物品不包括无形、非物质、短暂的物品。
还有,自然产物,如人类或有生命的动物,是不可专利的。但是,不同于其原有特点的、被人类改变的自然产物可以授予专利。
7、创造性之标准
根据美国专利法103条规定,发明必须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才能授予专利。最高法院在Graham et al. v. John Deere Co. of Kansas City et al., 383 U.S. 1 (1966)案中阐明了确定显而易见性的各种因素,后来被称为“格雷厄姆因素”(Graham factors),包括:
1. 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
2. 请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以及
3. 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
此外,该法院还给出了可以作为“非显而易见性客观证据”的因素,后来亦称为次要考量,其中包括商业上的成功,有长期未解决的需求,以及他人的失败等等。
在KSR v. Teleflex,550 U.S. 398(2007)案中,最高法院再次确认了格雷厄姆框架因素,驳回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直遵循的“教导---提示---动机”(teaching-suggestion-motivation,TSM)检验法的做法。在格雷厄姆框架中,该检验法仅被描述为确定显而易见性的一种有用手段。
8、外观设计专利
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饰性外观设计。首饰、家具、汽车配件、饮料容器等的装饰性外观设计和计算机图标都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根据美国专利法171条规定,受物品的功能决定、缺乏装饰性的产品外观设计不可授予专利。还有,外观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因此模仿知名物品、自然物品或人的外观设计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创外观设计。此外,可能被认为冒犯种族、宗教、性别、少数民族群体或民族的物品均不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适当主题(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和37 CFR§1.3)。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包括包含权利要求的说明书,图片(或照片),以及声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仅有一项权利要求。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是显示请求保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申请费为180美元,授权费为560美元,但是不收维持费或年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加速审查需要缴纳900美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接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才能授权。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以确保图片或照片完备、清楚,以及实审,即并将请求保护的主题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现有技术”包括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的授权专利和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