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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成功调解特斯拉商标案
添加时间:2014-08-06 文章来源:http://www.whhcip.com/  浏览次数: 1915

        8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与占某之间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占某放弃使用“TESLA” 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Tesla Motors, Inc.)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硅谷,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销售节能环保的纯电动汽车及其零部件。特斯拉公司试图拓展中国市场,成立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地点设立电动汽车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等。但是随后特斯拉公司在商标权问题上受到阻碍。早在2006年9月6日,广东商人占某已经在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占某还在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相关标识,双方纠纷因此产生。

        2013年3月,特斯拉公司针对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2013年4月,特斯拉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2013年9月3日,特斯拉公司针对占某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主张占某侵害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特斯拉公司主张,其对相关标识享有著作权,“TESLA”和“特斯拉”是其字号,占某及其委托生产商在其商品、网站、微博、报纸上使用上述作品和字号,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占某等人停止侵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因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和310万元。

       2014年6月30日,占某针对特斯拉公司、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主张特斯拉公司及其销售商拓速乐公司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侵害其第5588947号“TESL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及拓速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关闭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停止有关宣传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
       

        考虑到案件将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北京三中院受理上述案件后,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通过电话交流、安排谈话等方式,向当事人辨法析理,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本次调解不仅妥善化解了受理的三起案件,同时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特斯拉域名纠纷、“TESLA”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行政案件、“TESLA”商标宣告无效行政案件等一系列案件也都一揽子得到了解决。双方激烈的商标争夺战至此和平落幕。上述案件的处理还为特斯拉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扫清了商标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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