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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鹿集团用“快鹿”遭判赔 付费下载图片被判侵权
添加时间:2015-04-21 文章来源:http://www.whhcip.com/  浏览次数: 1688
新闻来源: 温州网     
  摘要:法院认为,快鹿集团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厉某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希望对企业有所警示,企业自身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经过实际使用已产生知名度的商标要及时进行注册,否则仍需负担赔偿责任。
  温州网讯 4月26日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过去一年,我市法院审理的了哪些典型纠纷,受理的纠纷和过去相比有哪些变化,哪些风险点最需要大家提高警惕的?昨天,温州中院对此进行通报。
  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透露,2014年,温州全市法院共收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66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据大头,有961件,占所有案件的70.35%;商标权纠纷案件201件,占14.71%;专利权纠纷案件140件,占10.25%;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0件,其他案件54件。知产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理后,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2件,知产刑事案件150件,对178名被告人进行处理,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17人,判处缓刑137人,单处罚金8人。
  上述案件凸显的四方面特点应当引起社会公众和相关市场主体的注意。
  ●著作权纠纷案件呈迅猛增长趋势
  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仅为41件,2012年和2013年分别为448件、166件,2014年则高达961件。其中,大多数案件涉及KTV经营者未经音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使用音像作品。还有一些教育科研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上传数字作品供他人下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绝大多数被告为个体零售商和中小超市
  七成以上侵犯商标权案件的被告是个体零售商和中小超市等侵权链条末端的经营者,这些案件的侵权事实清楚,个案赔偿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不仅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关涉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被告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商标保护意识不强,进货渠道不规范,没有尽到对销售产品是否涉及商标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
  ●知名企业因商标遭人抢注成被告
  一些经营者不注意对自己使用的商标进行保护,导致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注册而反成被告。如快鹿集团在粉干、米线上长期使用的“快鹿”商标被他人注册,结果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即便涉案金额小也很可能遭严厉打击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及金额不大,但数量多,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如制造假冒继电器、车身反光贴、日用盥洗化妆品、假烟假酒商标标识等,论单件价格很低,但因涉及数量巨大,且直接危害广大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故予以严厉打击。
  >>>典型案例
  付费下载图片仍然被判侵权
  ●案件回放:
  杨某在第二十届深圳国际玩具及礼品展上派发的宣传册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结果被后者告到了瑞安法院。
  杨某一开始感到十分冤枉,他称自己所使用的图片,已经付过费。原来,杨某通过缴纳会员费注册成为“昵图网”的会员后,支付一定的“共享分”购得涉案图片。但法院审理发现,依据昵图网首页最下方的网站声明:“昵图网站内所有作品均由网友上传用于学习交流之用,勿作它用,昵图网不拥有此类作品的版权,若需商业使用,需获得版权拥有者授权,如因非法使用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这意味着昵图网对涉案图片并不享有著作权。
  杨某将涉案图片用于商业用途,并未经富尔特公司方面的许可,仅支付20个“共享分”(大约0.067元),就在其宣传册中使用涉案图片,并分发宣传册,侵犯了富尔特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法官提醒:
  一时没有合适图片,很多人,会习惯性地上网搜寻,尤其一些专门销售图片的平台。很多人想当然认为,只要付了钱,便可以放心地使用图片。而该类图片,即使已经向网络销售平台支付了小额会员费,大家也应该审查注意该网站是否享有该下载图片的著作权或者许可使用权。否则即使缴纳了小额会员费也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快鹿集团用“快鹿”商标遭判赔
  ●案件回放:
  厉某于2008年11月获得“快鹿”商标在第30类商品(米粉、面条等)上的商标专用权,并于2010年3月18日,将该商标许可给温州快鹿集团公司在米粉、面条两个商品上使用两年,年使用费为35000元。许可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约。
  后快鹿集团生产的粉干食品包装袋上部仍标有“温州特产快鹿食品”字样;包装袋中部标有“鹿佳”图形+文字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标识下方为“浙江老字号企业”出品。厉某认为快鹿集团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快鹿集团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厉某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厉某自2008年11月涉案商标获核准注册至今,仅在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许可温州快鹿集团公司使用过涉案商标,事后商标闲置将近3年。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了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商标侵权案:快鹿集团实际使用“快鹿”商标,但没有对该商标进行注册。厉某注册了该商标,除将商标许可给快鹿集团使用外,没有其他实际使用。该案的判决希望对企业有所警示,企业自身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经过实际使用已产生知名度的商标要及时进行注册,否则仍需负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