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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30万巨额!!
添加时间:2019-07-31 文章来源:http://www.whhcip.com/  浏览次数: 3450
济南中院认定:“腾讯”为驰名商标!判决“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
    基本案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腾讯”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核定运用服务为第38类,规模包含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佐信息和图画传送等。2004年4月2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让获得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
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主页显现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点击进入发现,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运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运用“腾讯”二字。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略原告的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企业字号的运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禁止不正当竞争
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曾请求注册第35类腾讯传媒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被告运用“腾讯传媒”并无歹意。被告企业是合法注册,被告的经营范围集中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核准的第38类“通讯服务”不属于同一类别,被告在公司网站、制造的广告设计上运用“腾讯传媒”等字样不侵略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运用“腾讯”作为企业字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一、涉案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二、被告运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运用“腾讯”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侵权职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商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相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准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只享有“腾讯”注册商标专有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字号权。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时刻明显晚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腾讯”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因而,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公司及其供给的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公司发生混淆、误认。因而,被告运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职责。

商标具有专用权

    判定成果
    一、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当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当即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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